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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互联网协会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协会的作用,维护协会声誉,确保本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成都互联网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的入会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科研、教育以及社会团体。

第八条 每个会员单位应指派一名能够代表该单位利益,在业界有一定影响,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会员代表,并书面报协会秘书处。

会员单位可以另派人员参加本协会分支机构的工作,该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是在互联网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以及参加分支机构工作的成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应当具有跨省市区业务或设有跨省市区分支机构,或在成都地区登记注册,或是由中央级政府机构颁发许可证或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属于由地方政府机构颁发许可证或在地方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当地申请加入当地互联网协会;已经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协会理事单位,申请加入成都互联网协会的,应由其所在的地方互联网协会同意并推荐,由成都互联网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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